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742號債權人 林進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鴻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依人人房屋專任委記代理銷售契約書第9條(4)規定請求債務人加倍返還訂金,惟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預定契約書並無債務人即賣方之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未能依上開意旨為適切補正,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