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815號債權人 許永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群鎰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群鎰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釋明利息起算日、債務人群鎰精密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該裁定於105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為適法完全之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