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89號原告 陳太郎 被告黃鑾
蕭慧君 蕭桂煖 蕭束伊 蕭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4萬2,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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