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李卉羚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王妍玉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二之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6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7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8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19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0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1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2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3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4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5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6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7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8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29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30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1第21-1條均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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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5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6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27,3987元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8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9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10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11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12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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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目前在市場從事攤位助理工作,及領有配偶給予之14家用,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15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10,000元,雖提有擺攤16之薪資證明為佐,惟108年起基本工資業已調漲為23,10017元,是其更生方案每月可處分所得應以23,100元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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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之2名子女現年7歲、10歲,扶養義務人有2人,未19領有社會補助,有新北市樹林區公所回函在卷可參,其每20月分擔2名子女之扶養費合計2,600元,顯低於新北市1082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為22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應屬合理。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23期間之收入總額加計財產為1,690,598元,扣除更生方案24總還款金額288,000元,為1,402,598元,平均每月必要支25出為19,481元,其每月必要支出總額19,481元扣除扶養費262,600元為16,881元供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復低於上述27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17,599元,可認已28撙節開支,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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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30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31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32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33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第二頁1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2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3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4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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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6官提出異議。
7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8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9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10
壹、更生方案內容11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元12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659,714元13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14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15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16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17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18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19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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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1
(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每期清償金額:71元23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每期清償金額:2,660元25
(03)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原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每期清償金額:1,269元28
參、補充說明29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30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31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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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2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3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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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5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6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7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8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9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0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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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12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13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