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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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威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促 字第 11583 號其他文書(108.07.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北小 字第 4800 號(108.11.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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