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黃祺瑞
鄭錦針 黃國龍 黃月瑛 黃國書 黃梓芙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 律師被告 張欽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