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苗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振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記載:「本院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物品收據、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本件扣案物等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振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倘流入市面,將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影響社會秩序,惟持有之數量非鉅,持有時間非長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未造成其他毒品之擴散,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業油漆工,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3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鑑後,驗餘淨重為0.05
4公克,見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因其包裝袋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上揭規定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742號被告王振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振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21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路與維新街口之全家便商店,向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忠 男子,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向阿忠男子購買海洛因1包後即非法持有該海洛因。嗣為警於同年月12日
7時40分許,在苗栗縣○○市○○路○○巷○○弄○號2樓王振聲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該海洛因1包(淨重0.0564公克、驗餘淨重0.0540公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振聲供承不諱,且有海洛因1包扣案可佐。又扣案之海洛因經送驗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100365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振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檢察官石東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陳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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