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63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洪明成 被告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易貸金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3款,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既就原告依上開契約法律關係提起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就原告基於代償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而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亦得一併審理。
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6月13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現金卡約定書第1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約定,被告即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未依約繳款時,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2年6月13日核撥貸款起,尚欠借款新臺幣(下同)243,221元未依約給付,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暨自96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
㈡被告於93年3月25日向原告請領代償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會員約定條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率自撥款代償日起至第6個月止為年息2.99%,第7個月起為年息15.99%。詎被告自93年3月25日發卡起至103年6月8日止,消費記帳尚餘194,968元(內含消費本金90,252元、利息104,716元)未按期給付,依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並應給付其中90,252元自10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94年3月29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
專案貸款」15萬元,訂立貸款契約,依易貸金約定書第1條第2項,利息依年息14.9%換算為日息逐日計算。詎被告申辦貸款後,截至103年6月17日止,帳款尚餘178,875元(內含本金86,499元、利息92,376元)未依約清償。依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所有未還之全部款項,及其中86,499元自10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上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即Yoube信用貸款申請書及信用貸款約定書、增補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交易紀錄、代償卡申請書暨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易貸金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紀錄查詢等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合計617,064元(計算式:243,221元+194,968+178,875元=617,0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淑芬┌───────────┬─────┬───────────┐│請求項目及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現金卡│243,221元│自96年4月26日起至清償││243,221元││日止,按年息20%計算│├───────────┼─────┼───────────┤│代償卡│90,252元│自103年6月9日起至清償││194,968元││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易貸金│86,499元│自10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178,875元││日止,按年息14.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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