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