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88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至97年3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現提出上訴中,如未予羈押恐難以審判或執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