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76號抗告人 張志騰
陳莉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游 王錦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訴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及第137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書,或並未前往領取,於送達之效力均無影響(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98號、101年度台抗字第10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等因赴大陸經商,長住於江蘇省昆山市,惟抗告人張志騰之父 張義照 、子 張翊華 自101年起,即與伊等同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迄今,原法院命伊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之裁定送達於上開處所時,雖未獲會晤伊等本人,但郵務人員非不得將裁定送達於伊等之同居人,不應逕以寄存方式送達;且伊等之同居人並未見郵政機關留置送達證書,無從知悉裁定寄存之事實,難認已合法送達;原法院以伊等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而駁回上訴,於法不合等語,並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
三、經查:㈠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08年度桃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934元(下稱補費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如數繳納,並於109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桃園市○○區○○○街00號住所地,並於同年2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惟抗告人迄同年3月10日仍未補正等情,有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原法院案件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見原審卷三第45-52頁)。是揆諸首揭說明,原法院以抗告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不合。
㈡抗告人雖主張伊等長住於大陸地區江蘇省昆山市,原法院補
費裁定應送達於其等同居人張義照、張翊華,不應以寄存方式送達,且伊等之同居人亦未見郵政機關留置送達證書,無從知悉裁定寄存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臺灣居民居住證、張義照國軍桃園總醫院急診病歷、門診病歷、戶籍謄本及另案即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154號送達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61頁)。惟:桃園市○○區○○○街00號本為抗告人張志騰之戶籍地(見本院卷第57頁),而抗告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時均已表明:「請寄送至大溪區埔頂六街86號,目前均居住在該處,其餘地址毋庸寄送」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頁);且抗告人於原審歷次書狀及聲明上訴狀均陳報其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0號(見原審卷二第126頁、原審卷三第7頁、第41頁)。堪認桃園市○○區○○○街00號應為抗告人之住所地及送達地址,原法院對於該址送達補費裁定,並無違誤。再者,原法院補費裁定送達於桃園市○○區○○○街00號時,因郵務人員未獲會晤抗告人本人,亦無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收文書,乃於109年2月11日寄存於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圳頂派出所,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抗告人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其住所信箱,以為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46-47頁)。依照前揭說明,該補費裁定之送達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而於寄存後10日發生送達效力;至於應受送達人何時至警察機關領取補費裁定,或同居人何以未能代收文書等,均不影響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之效力。此外,抗告人復未提出郵務人員並未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抗告人住所門首或信箱之證據,僅空言泛稱伊等之同居人未見郵政機關留置送達證書云云,要非可採。準此,原法院補費裁定應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其上訴符合法定程式。
四、從而,原法院以抗告人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