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琮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1次性貸款,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67,154元,所佔比例64.4%)、信貸(循環動撥,債權金額202,834元,所佔比例35.5%)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10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3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債務人於93年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680,000元,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50,000元,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1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三)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680,000元,貸放起日為93年2月2日,到期日為98年2月2日,詎料前開借款分別繳息至97年2月13日及96年12月15日,其餘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琮瑞│自97年2月14│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36931││日起│││││元│││││├──┼───┼─────┼──────┼──────┼───────┤│002│新臺幣│李琮瑞│自96年12月16│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8613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琮瑞│自96年11月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69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琮瑞│自96年11月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613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