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7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鳳章
楊彥勳 被告 葉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現金卡,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萬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20日結算1次並於翌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被告現尚欠5萬元,及自民國9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大眾銀行與原告合併,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合併後原告為存續銀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93年9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對於有積欠原告主張之本金及利息,並無爭執,但提出時效抗辯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用,尚積欠如訴之聲明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等情,業據提出大眾現金卡申請書、元大銀行逾催管理平台借戶明細畫面、現金卡約定事項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4
6條亦有明文。次按「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同法第129條、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按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本件債權請求權時效自93年9月17日起算(本院109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核與原告本件起訴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相符,應可採認。則原告本件請求權時效期間應自93年9月17日起算15年,於108年9月16日屆滿。原告主張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等情,查原告係於107年8月6日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7年8月8日107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支付命令,並向被告位於基隆市○○區○○街戶籍地址(地址詳卷)為送達,於107年8月20日寄存於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被告並未前往領取,本院乃以107年9月18日通知書通知原告本件支付命令不能送達,無從確定。上開各情,經本院調取該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參以被告於本院陳稱:107年戶籍在新西街,沒有住在戶籍地址,房子、屋頂已經破損,無從居住等語(本院同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且無其他卷存證據證明被告於上開支付命令寄存送達當時,確係居住於上揭戶籍地址,即難認上開支付命令因前揭之寄存送達,而發生送達之效力。上開支付命令既未能於3個月內合法送達被告,依首開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民法第132條之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原告之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此外,原告並未提出時效期間內有何其他法定中斷時效之事由,原告遲至時效期間屆滿後之109年1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起訴狀蓋用之本院收文戳章日期雖為
108年1月10日,惟觀之其旁蓋用之時間戳章「2020JAN10
15:08」,本院收文戳章之年度應屬用印錯誤,實際上之收文日期應為109年1月10日),原告本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主權利時效消滅之效力及於從權利之利息債權,經被告提出時效抗辯而得拒絕給付,是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