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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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彩鳳曾於民國(下同)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1(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81893元,所佔比例22.6%)、信貸2(債權金額115958元,所佔比例32%)、信貸3(債權金額164417元,所佔比例45.4%)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9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信貸1部分㈠債務人於93年11月19日間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98年11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0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信貸2部分㈠債務人於93年11月19日間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98年11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0月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信貸3部分㈠債務人於93年11月29日間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98年11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9月2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彩鳳│自96年10月20│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65006││日起│││││元│││││├──┼───┼─────┼──────┼──────┼───────┤│002│新臺幣│陳彩鳳│自96年10月7│至清償日止│年息8.88%│││92046││日起│││││元│││││├──┼───┼─────┼──────┼──────┼───────┤│003│新臺幣│陳彩鳳│自96年9月26│至清償日止│年息15%│││130512││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彩鳳│自96年10月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0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彩鳳│自96年10月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204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彩鳳│自96年10月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5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