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3月3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於98年6月2日屆滿,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8年5月27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