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61號原告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己○○被告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丁○○複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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