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6月10日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463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千元即新台幣6千元確定,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