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國漳右列被告因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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