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乙○○重利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前經右具保人依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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