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錫雄
李靖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48,04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