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1955號債權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煜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多層次傳銷事業管理法第6條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傳銷事業營運等基本資料,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之(准予)備查函。
二、兩造所締結債務人參加傳銷事業書面契約書完整影本。
三、債務人曾煜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請求退還獎金金額新台幣(下同)21,181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哦?應提出相對人下線退貨退款致生應退還獎金之計算明細表【載明相對人三個傳銷商編號原各銷售貨物之金額、總金額、已領獎金金額、相對人下線退貨退款金額及總金額;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退還獎金之計算式、基準、理由】。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六、債務人收受債權人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