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抗告人 楊富瑤
潘碧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單文雄 等人間因111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駁回抗告人上訴第三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卓立婷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