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1956號債權人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指研所工作坊、 林依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指研所工作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林依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說明:債務人指研所工作坊無權占用債權人所承租「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外牆「所懸掛之招牌」,其無權占用面積若干?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如該招牌面積之測量成果圖)。
四、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最新一期之房屋稅單及該房屋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處(局))出具之「估定價值」資料。
五、公信力房屋仲介公司(如信義、永慶房屋)出具系爭房屋附近復興路上2樓房屋出租外牆懸掛廣告招牌每平方公尺租金行情價之釋明文件。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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