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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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7號原告 張秀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福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年3月
5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蕭欣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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