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828號
債權人 江珮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係主張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或請求返還借款?亦或請求給付票款?
㈠若係主張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請提出:
1、「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2、「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
3、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利用網路媒合借貸媒合平台為名,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金錢目若干之「完整」刑事判決書影本。
4、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其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5、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㈡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
1、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新台幣271萬元之文件影本。
2、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其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3、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4、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
、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㈢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
1、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
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
2、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