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陳立恩
被告 游祥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林嘉慶 、 宋廷恩 、 簡子恒 、 廖哲良 、 陳瑞晨 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林嘉慶、宋廷恩、簡子恒、廖哲良、陳瑞晨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被告林嘉慶、宋廷恩、簡子恒、廖哲良、陳瑞晨審結時,另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李蕙伶
法官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