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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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30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

被告 吳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小額事件,且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將戶籍遷往「桃園市○○區○○路0巷0號12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存卷為憑,兼之卷內亦無被告迄仍住、居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是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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