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91號聲請人 羅昌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確認發票日為何?(聲請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同)如有誤載,請向銀行或具狀向本院更正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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