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01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潘慈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 陸佰 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潘慈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2年7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65641元消費款、新臺幣7,271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72912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