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勝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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