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0號抗?告?人甲○○
乙○○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本院於95年7月14日以95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在案,嗣本件抗告人(即該案被告)雖曾提起上訴,但因其並未繳納上訴費用,本院乃於95年11月3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駁回其上訴。今抗告人對本院此裁定不符,提起抗告,依法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惟迄今仍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黃若美?????????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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