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1歲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應增列「甲○○曾因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應增列「被告曾因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