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61號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因九十五年度建字第一六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仟壹佰肆拾柒萬零伍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玖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