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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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乙0000000000之最新營利事
2、 陳明 系爭保全服務費用之繳納期限。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