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8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乙○○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2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