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82號債權人 林瑾 即浚福企業社債務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宮子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724,3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另查,按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原記載為「浚福企業社即林瑾」,惟並未提出資料釋明浚福企業社究係合夥組織或獨資商號,經本院函請補正,債權人嗣提出合夥契約書及戶籍謄本,表示浚福企業社係林瑾與 王錫昌 二人合夥,以林瑾為負責人,然王錫昌已於民國107年5月5日死亡,而林瑾、 王敏芝 、 王晨芮 、 王垣皓 乃繼承人,故更正債權人為「浚福企業社即林瑾、王敏芝、王晨芮、王垣皓」等語,但依據民法第687條規定「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合夥人經開除者。」,而本院審閱債權人提出之合夥契約書,並未見有關於另訂合夥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的約款,是債權人前開更正,似尚無據,再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六號研討結果,浚福企業社之原合夥人王錫昌既已死亡,且無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則目前即應認浚福企業社係林瑾獨資經營之商號,又獨資商號實係以自然人為主體,故本院爰將債權人記載為「林瑾即浚福企業社」。(★如債權人認為前開記載有誤者,請速提出釋明文件,依下述辦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對本支付命令有異議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