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寶煌 即 林許冬暖 之繼承人、 林慧亭 即林許冬暖之繼承人、 林家慶 即林許冬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林許冬暖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南投地院)
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㈡補正 許賴春額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