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蜂盈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究為違約終止契約或積欠服務費)。㈡陳報本件債務人名稱究為「蜂盈國際有限公司」或「蜂后佳人國際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