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債權人 李德昌 債務人 楊鳳嬌 債務人 吳政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鳳嬌、吳政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清晰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故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楊鳳嬌、吳政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