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5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源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駁回其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5,000元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再審訴訟應繳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林中如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劉昀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