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5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孝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珪璋 、台灣綠金聯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4,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