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重國字第3號
111年度審重國字第4號111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111年度審重國字第6號111年度審重國字第7號111年度審重國字第8號原告 郭蓁鍰 上列原告與附表所示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
案號被告111年度審重國字第3號口罩廠仿口罩廠111年度審重國字第4號供輝興業有限公司高鈺興業有限公司泰菁興業有限公司湯潤政湯智凱黃明欲吳俊德 等、尚諾奈服飾、新發利鐵材有限公司、鳳山區發山路整排111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統企業有限公司、鳳山區水管路整排111年度審重國字第6號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健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整個新厝路大坪頂111年度審重國字第7號合作金庫鳳松分行等111年度審重國字第8號凰新企業有限公司、整個鳳林一二三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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