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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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6號聲請人 王帝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帝隆應予免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9號裁定自110年2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總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0906元,本院於110年11月4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2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其後聲請人依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債權表所列債權比率還款(如附表所示),還款金額合計12500元,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聲請人前於109年11月10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299號裁定自110年2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額合計為100906元,而經本院於110年11月4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2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屬實,此部分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本院前開裁定(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2號)認聲請人構
成消債條例第133條事由而裁定不免責,並指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最低生活費用總額後之餘額為113232元,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總額為100906元等情,有前開裁定、債權表、分配表在卷可參。又本院裁定不免責後,聲請人還款數額,亦有轉帳證明、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參(見院卷第10頁、第13頁)。基上,本院依前開證據資料,核算各債權人受償債權數額如附表所示,堪認聲請人清償之數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數額,自應予以免責。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賴寶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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