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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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66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耀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違約金內容僅為新台幣(下同)500元或自民國101年
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請求500元,請具狀陳明。
二、債務人曾耀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