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4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一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一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翁一烈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念被告現仍就讀大學,僅因年輕氣盛,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參以被告犯後已撤下該篇文章,並積極尋求與告訴人 高溥懋 和解,亦於本院調查程序時多次表達歉意,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惟告訴人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亦表示:伊提告目的係冀求被告為自己之行為負責,伊對於本院之量刑及是否給予緩刑均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故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為督促被告自此謹慎言行,認應附加一定條件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3350號被告翁一烈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一烈與高溥懋分別係成功大學會計系學生及成功大學中文研究所畢業,翁一烈曾參加高溥懋於英語補班教授之英語課程,並曾參觀高溥懋於星期日在成功大學雲平大樓校區教授之武術課程。詎翁一烈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0年5月14日,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住處上網,以暱稱「Y.I.Wong」於同日17時42分許及同日21時17分許,在facebook上留言:「跟教練學武與跟動物學武其實是差很多的!有人自稱成大中文所畢業,但一點儒家傳統謙遜的美德都沒有,不但把自己的母校當生財工具,還在補習班誤人子弟…人格實在不可取!有學長問我哪裡不一樣…這樣說吧,猴子的動作在怎麼標準,武藝在作麼精湛,終究還是衣冠禽獸,學武之人應講究 武德 的精神與態度,而非像猴子一樣,只追求能載幾秒內打倒對方,想想,再壯的猴子既使武藝精煉,本性不改還是一樣的,你就只能一輩子教拳和英文…賺那些不義的小錢吧…悲哉!」及「因為那個老師教英文都在混…非常不負責任…至於教拳…他來成大騙一些學生每個月給他1200來跟他學拳ㄏㄏ」等文字,足以毀損高溥懋之名譽。嗣經高溥懋之其他學生上網瀏覽後告知,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溥懋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一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高溥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於facebook之留言列印1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勘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檢察官黃淑妤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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