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97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辛仲薇 法定代理人 何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 辛輔恆 於民國85年1月1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案外人台灣省合作金庫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月11日至
115年1月1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0年12月16日登記在案。而案外人台灣省合作金庫於89年1月12日更名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7年12月5日將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97年12月5日讓與聲請人,並100年2月18日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於85年2月28日向案外人台灣省合作金庫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6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繳本息時,即應全部清償並喪失其期限之利益。詎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自89年3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其債務已全部屆期,另案外人即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於98年12月2日死亡,由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登報通知影本、借據影本、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稱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設定之抵押權。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準此,抵押權人於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須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為之。次按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係形式上審查。又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以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4款參照)。是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狀所載原因事實,應與所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相符合,法院始能據以准許。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聲請人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雖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登報通知影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惟未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卷內所附謄本係101年7月25日,迄今已逾三個月﹚、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案外人即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之繼承系統表,經本院於101年10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101年10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北港│北港口│345│建│9,966│349/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226│新北市汐止區汐│新北市汐止區北│鋼筋混凝土造│第5層:56.03│陽台:7.68│全部│││││萬路二段228巷│港段北港口小│五層樓房│合計:56.03│花台:1.73││││││31弄102號5樓│段345地號││││││││││││││││├─┴──┴───────┴───────┴──────┴───────┴─────┴──┴─┤│共有部分:北港段北港口小段2352建號5,982.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6/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