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吸食麻醉藥品安非│施用毒品海洛因│販賣毒品海洛因│施用毒品海洛因│││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無期徒刑,褫奪公│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權終身。│。│├───────┼────────┼────────┼────────┼─────────┤│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肅清煙毒條例第5│肅清煙毒條例第9│││第13條之1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第4款││││├───────┼────────┼────────┼────────┼─────────┤│犯罪日期│82年10月19日│82年10月20日│83年2月20日│82年6月1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檢察署82年度偵字│檢察署82年度字偵│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8197號│第18197號│第18197號│第1445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3年度訴字第1230│83年度訴字第1230│85年度重上更四字│82年度上訴字第││││號│號│第196號│5436號││事實審├───┼────────┼────────┼────────┼─────────┤││判決│83年12月2日│83年12月2日│86年12月10日│82年9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83年度訴字第1230│83年度訴字第1230│87臺覆字第11號│82年度上訴字第││││號│號││5436號││確定├───┼────────┼────────┼────────┼─────────┤││判決確│84年2月22日│84年2月22日│87年2月11日│82年9月2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無│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