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8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志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