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正忠 即台雅土木包工業
王添財 王正豊 黃錦全 被上訴人即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蘇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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