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993公克,淨重0.9849公克,驗餘量0.9829公克)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3149號卷第127頁)2.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宣告沒收銷燬。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2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929公克,淨重0.9801公克,驗餘量0.9780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含袋重】0.2575公克)1.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3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見109年度毒偵字2162號卷第99頁)2.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宣告沒收銷燬。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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